合肥网监分局加大对网络经营犯罪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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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网络公司的数量不小,然而质量高的却不是很多,更有些公司或个人,给钱就干,也不管是不是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甚至危害,这样的公司和个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法律意识,是该加大检查惩处力度,还网名一片净土了,下面是2013年3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对外发布2012年度网络经营行政处罚十大案例:

案例一:凌某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合肥网监分局在2012年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期间,根据举报线索,通过网上巡查定位,依法突击检查了凌某某涉嫌利用互联网销售侵犯某国际著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经营地和仓储地,经工商部门调查取证,查实案值总额近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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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因案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后被公安部列为部督侵权伪劣案件,经刑事侦查,摧毁制假窝点6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涉案总值1550万元。

案例二:鲁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2年4月,网监分局根据消费者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大别山路某小区的涉嫌侵犯某著名品牌内衣的网店进行了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网点销售的内衣有多个品种涉嫌假冒,涉嫌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9885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475件(盒、袋),罚款98850元的决定。

案例三:赵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表案。

2012年8月,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网站购买品牌手表,怀疑手表不是正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经开区某小区的网站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网店销售的手表涉嫌假冒,涉嫌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1988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手表46块,罚款19880元的决定。

案例四:王某网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2年2月,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上巡查中发现,某论坛网店销售国际知名品牌男包等皮具,价格远低于正品价格。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网店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权经营的厂家或经销商的授权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其涉嫌违法经营的各类箱包,涉嫌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695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罚款7000元的决定。

案例五:某电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2年3月,网监分局接到安徽某电器技术公司举报,称有同行利用其产品在自办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网页上使用的部分产品图片冒用了举报人的产品图片,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网页上罗列的公司荣誉证书及奖牌也非当事人所有,是为了宣传公司形象而仿照其他公司奖牌的样式制作的。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元的决定。

案例六:某网店无证经营食品案。

2012年1月,网监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食品经营专项巡查中发现,某论坛网店经营进口食品和化妆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网店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法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进口食品,涉嫌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3780元。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整改网页内容,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案例七:某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2年5月,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专科医院网站咨询病情时,医院称可以治好,但实际治疗效果不佳。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该医疗机构在其网站上宣传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利用患者名义、形象进行引人误导的广告宣传。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案例八: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2012年6月,网监分局在网上巡查、监测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网站首页登载某医疗美容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同时该广告内容包括医疗技术,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形象。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构成了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案例九: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2012年8月,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合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其网站发布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经执法人员调查,该网站在会员注册时,要求用户必须先同意其事先拟定的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而其隐私政策中关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说明、不可抗力等内容的条款,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案例十: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违法案。

2012年8月,网监分局在网上巡查中,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一卡通网站在会员注册时提供的用户服务协议的部分格式条款,涉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网站在会员注册时,要求用户必须先同意其事先拟定的用户服务协议,而该协议规定的账号、密码保管,服务条款修改,最终解释权等条款,是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工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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